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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规:鼓励建设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09 10:59:31

  本月3号,国务院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旨在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研读这个规定,有以下几个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强调技术转移工作专业性

  原文: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地大(武汉)和武汉资环工研院的探索:武汉资环工研院与地大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合署办公,全面负责学校专利申请与运营转化,2015年学校知识产权申请总量突破500项,三年实现翻三番。同时,资环工研院承接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技术转移综合服务市场建设,成立中部知光技术转移有限公司进行市场化运营。

 

  亮点二: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免除决策者责任

  原文: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亮点三:科研人员激励大幅度增加

  原文: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此前文件对此的规定是不低于20%。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社会法室负责人的说法就是,希望成千上万的科技人员能通过科技转化成为百万富翁、千万富翁,甚至亿万富翁。

 

  亮点四:科技成果处置自主性更强

  原文: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